2025年4月9日,李某駕駛電動車(搭載趙某)沿銀川市金鳳區(qū)康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親水街路口,闖紅燈通過路口時,與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由北向南綠燈通過路口時發(fā)生碰撞,造成李某、趙某受傷,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經(jīng)交警認定:電動車駕駛員李某駕駛電動車違反信號燈通行,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《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電動自行車管理規(guī)定》第十一條: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、超速行駛、逆向行駛或者不按規(guī)定車道行駛;(二)駕駛不具備搭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載人,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人員。
銀川交警提醒:駕駛電動車出行時要謹慎,嚴格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。電動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,駕乘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頭盔。(金鳳區(qū)交警一大隊)